醫療案例

更好的醫療方法,醫師有過失嗎?

案例內容

有一件典型的醫療糾紛刑事案件。

病患心導管手術中發生併發症,最終不治,家屬悲痛,檢察官起訴醫師過失致死。

但法院最後的答案是。

無罪。

刑法不能處理很遺憾的事情,刑法處理的是否有刑事責任。

關鍵在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

案發時桃園醫院是區域醫院,院內沒有葉克膜設備並不違反任何法規。

當時多數同級醫院也是如此。

醫師術前已完整告知風險,家屬選擇心導管而非繞道手術,也符合當時醫療指引。

事發後醫師立即急救、聯絡合作醫院請求葉克膜支援。

但外科醫師正在開刀,無法即刻到場。這不是不作為,而是現實資源限制。

沒有法律或醫療常規要求心導管手術必須「隨時」有葉克膜在旁。

否則全台每天那麼多手術,根本無法運作。

很多人喜歡用事後視角檢討。

如果怎樣、要是當初轉院就好了。

但刑法不允許用「更好的選項」來定罪。

只能問當下的專業判斷,有沒有逾越合理裁量。

答案是沒有。

這件事很痛,但不是每一個悲劇,都需要一個刑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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