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更好的醫療方法,醫師有過失嗎?

案件摘要

有一件典型的醫療糾紛刑事案件 ​ 病患心導管手術中發生併發症,最終不治,家屬悲痛,檢察官起訴醫師過失致死 ​ 但法院最後的答案是 ​ 無罪 ​ 刑法不能處理很遺憾的事情,刑法處理的是否有刑事責任 ​ 關鍵在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 ​ 案發時桃園醫院是區域醫院,院內沒有葉克膜設備並不

案例內容

有一件典型的醫療糾紛刑事案件

病患心導管手術中發生併發症,最終不治,家屬悲痛,檢察官起訴醫師過失致死

但法院最後的答案是

無罪

刑法不能處理很遺憾的事情,刑法處理的是否有刑事責任

關鍵在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

案發時桃園醫院是區域醫院,院內沒有葉克膜設備並不違反任何法規

當時多數同級醫院也是如此

醫師術前已完整告知風險,家屬選擇心導管而非繞道手術,也符合當時醫療指引

事發後醫師立即急救、聯絡合作醫院請求葉克膜支援

但外科醫師正在開刀,無法即刻到場。這不是不作為,而是現實資源限制

沒有法律或醫療常規要求心導管手術必須「隨時」有葉克膜在旁

否則全台每天那麼多手術,根本無法運作

很多人喜歡用事後視角檢討

如果怎樣、要是當初轉院就好了

但刑法不允許用「更好的選項」來定罪

只能問當下的專業判斷,有沒有逾越合理裁量

答案是沒有

這件事很痛,但不是每一個悲劇,都需要一個刑法被告

Related

相關文章

藥局違規自己配藥只是行政裁罰?

​資深藥師在藥局內擺放研粉機,將黃芩、黃柏、丁香等中藥材自行研磨摻混,包裝貼上純中藥鎮嗽散宣稱能治氣喘與肺塵病販售 ​ A為藥局藥師兼負責人,並未領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私設研粉機,將多種中藥材混製成鎮嗽散等藥粉,罐裝商品化販售予不特定民眾 ​ 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合法調劑必

閱讀全文

我只是開處方、我只是聽醫囑指示?

信賴原則不適用於具高度危險性的藥劑注射 ​ 急診醫師違規併用藥劑、護理師發現點滴混濁阻塞卻調快流速,導致沉澱物直接灌入體內 ​ 病患A因急性腎盂腎炎住院,醫師 B 疏未注意警語,在不到48小時內,再次違規指示注射含鈣溶液 ​ 護理師C輸注時,管路已明顯因化學反應產生白色稠狀沉澱物

閱讀全文

醫美診所偷拍風暴,韓國關於手術錄影的立法

近來關於醫美診所偷拍風暴,有提到韓國關於手術錄影的立法 ​ 韓國立法手術室安裝CCTV ,是為了防範幽靈手術與手術室性侵 ​ 韓國醫療法第38條之2規定,原則上只要患者在全身麻醉手術前提出要求,醫院必須錄影 ​ 但法律為保障醫療自主與緊急救護,明文給予拒絕事由:包含緊急急救、高風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