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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廣告隨便買、隨便設都沒事?

案例內容

關鍵字廣告隨便買、隨便設都沒事?

兩大塑身衣瑪麗蓮與維娜斯之間的關鍵字大戰。

維娜斯委託廣告公司購買瑪麗蓮作為 Google 關鍵字。

一種是「帶出型」單純點火,輸入瑪麗蓮後出現維娜斯的廣告,但文案沒提到瑪麗蓮。

另一種是「插入型」,搜尋後竟然出現維娜斯瑪麗蓮讓老公更愛妳這種混淆視聽的標題。

對於第一種帶出型廣告,法官認為那只是內部的程式指令,消費者沒看到商標出現在廣告裡,所以不構成商標使用。

點進去後發現是維娜斯官網,也不會產生所謂的混淆。

但對於第二種插入型廣告。

當商標瑪麗蓮直接出現在廣告標題,並與維娜斯並列時,這就是有形的商標使用。

這會讓消費者誤以為兩家公司有合作、授權或關係企業,這就是商標侵權。

再來第一種操作沒侵犯商標法,也逃不過公平交易法。

購買競爭對手的品牌名稱作為關鍵字,誘導潛在消費者轉向自己的網站,這本質上就是攀附他人的努力成果來爭取交易機會。

這種榨取他人信譽的行為,違反了商業倫理,構成了不公平競爭。

維娜斯與廣告公司必須賠償。

買別人的關鍵字是聰明的截流操作?

行銷者試圖模糊品牌界線、搭便車,那就得為這場昂貴的表演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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