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依本站智慧財產權案例整理的主題指南,不是個案法律意見。法令、法域與裁判見解可能變動,正式使用前應重新審查。
判斷框架
抓取資料與資料庫利用
網站爬蟲、資料庫內容與公開頁面資料,應分別檢視抓取方式、重製範圍、服務條款、營業目的及對原網站的影響。
平台、連結與內容責任
提供盜版連結、管理電商帳號或讓他人上傳內容時,平台功能、知情程度、通知處理及實際控制力都可能影響責任判斷。
上線前合理使用檢核
使用新聞、圖片、影片、音樂或關鍵字前,應確認來源、授權、引用必要性、標示方式與下架流程,避免事後才補做證據。
實務檢核表
- 資料來源與網站服務條款
- 抓取、重製及公開流程
- 平台通知、下架與審核紀錄
- 圖片、影片、音樂及廣告授權
代表案例

租屋App寫爬蟲程式狂抓591網站資料庫違法?
A數字科技自96年起斥資數億元行銷建置「591房屋交易網」及 App,市占率高達7成 。 B開發豬豬快租App,未投入房源徵集成本,直接以爬蟲軟體大量抓取591房源,占比高達86%,一再破解A的IP防堵機制 。 法院認為租屋平台必須同時創造房東與房客的流量 。 AB都是以房屋物件資訊整合為服務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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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帳號被拿去賣盜版?
把自己的蝦皮帳號、銀行帳戶每個月以三千塊的代價租給網路上不知名的老闆,是輕鬆的被動收入? 錯了,這是把自己推上刑事被告席的單程車票 。 被告把個資、郵局帳戶交給一位老闆去註冊蝦皮賣場,還乖乖幫忙通過實名認證,每個月爽領三千多塊的租金 。 結果老闆拿這個賣場大肆販售仿冒的 CHANEL美甲貼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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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出現盜版圖片說我不知情?
架設公司官網外包給網頁設計公司,以後就算網站上出現盜版圖片,可以說這圖片是外包公司放的,我不知情? 生技公司被知名圖庫公司抓包,官網上違法使用了兩張「三角錐瓶、培養皿」的商業圖庫照片,而且一放就是近十年 。 被告說這只是普通實驗器材的照片,沒有原創性可言 。 又拿出當年開的發票我可是有付錢請網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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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聞報導無法說是合理使用
用新聞報導、時事評論的名號,或者在圖片底下加個翻攝畫面,無法說是合理使用 。 蘋果日報在報導邱毅假髮遭判賠30萬的新聞時,未經授權,直接放上了聯合報記者當年獨家拍到的扯假髮瞬間經典照片 。 蘋果日報說是為了報導新聞,這張照片早就到處流傳了,翻拍構成合理使用 。 但是蘋果日報是營利性媒體,報紙銷量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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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我寫的文章直接告平台?
網站上看到自己寫的文章,就可以直接告平台侵權? 幸福空間發現設計家網站上,竟然出現了大量跟自己一模一樣的設計師採訪文章 。 幸福空間氣炸了,直接提告,求償 300 萬元 。 以為抓到對手網站上有抄襲內容就穩贏? 致命盲點是「文章到底是誰上傳的?」 設計家反擊這些文章都是室內設計師自己花錢買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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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抓圖標註圖片來源即可?
網路上抓圖,只要在文末標註圖片來源或是蹭個公益時事標籤,就能當免費素材? 這往往會讓整間公司一起吃上刑事官司 。 房地產行銷公司的社群小編,為了配合當時的熱門時事話題,直接從知名美食部落客的網站下載餐廳照片 。 小編把浮水印裁掉後,壓上自家建案的推銷文案,發佈到公司的官方粉絲團 。 挨告後,小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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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只提供盜版連結不侵權?
有一個避風港迷思,認為只要App本身不代管盜版影音檔案,我只是提供連結的僥倖心理 。 追劇App的開發團隊,自動抓取並整理YouTube或Dailymotion上的熱門韓劇連結,讓使用者能享有極佳的觀影體驗 。 當被控告侵權時,團隊強調影片是國外不知名網友上傳的,伺服器也在海外,臺灣沒有管轄權 。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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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只能默默接受嚴苛條件?
創作者在與經紀公司簽約時,有人願意幫忙行銷與銷售作品,就算契約條件苛刻一點,似乎也只能默默接受? 藝術家劉國松的著作權糾紛,全球華人公司與林株楠和藝術家簽署了一份同意書,約定代理銷售畫作並抽取高達40%的酬金 。 表面上是經紀抽成,但法官仔細檢視細節後,發現這根本是極度不平等的條約 。 這份同意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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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有盜版歌曲,誰的責任?
我花錢跟合格廠商租用點唱機,每個月也有繳交各大協會的公播費,就算機器裡不小心出現盜版歌曲,那也是設備商的責任? 附設KTV的釣蝦場老闆向音響設備商租了新型的雲端點唱機,讓客人可以用手機App連線點歌 。 問題在於這台機器連線的是海外未經授權的雲端資料庫,客人一點播,機器就會自動下載盜版歌曲 。 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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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廣告隨便買、隨便設都沒事?
關鍵字廣告隨便買、隨便設都沒事? 兩大塑身衣瑪麗蓮與維娜斯之間的關鍵字大戰 。 維娜斯委託廣告公司購買瑪麗蓮作為 Google 關鍵字 。 一種是「帶出型」單純點火,輸入瑪麗蓮後出現維娜斯的廣告,但文案沒提到瑪麗蓮 。 另一種是「插入型」,搜尋後竟然出現維娜斯瑪麗蓮讓老公更愛妳這種混淆視聽的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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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戲謔仿作(Parody)侵權?
戲謔仿作(Parody):幽默感不是免死金牌 。 這是最有市場爭議的部分,也就是我們之前談過的 LV 與 MOB 案 。 幽默的代價: 你想玩幽默?可以,但你的笑點必須讓台灣消費者「一眼即察」,且能清楚區分你跟原作沒關係 。 如果你一邊玩幽默,一邊在廣告裡大喊「名媛必備」、「值得收藏」,那法官只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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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LV做成戲謔的作品就能躲過侵權?
把大牌的商標稍微改幾個字,再掛上致敬或戲謔的旗號,就能躲過商標侵權? 這種幽默如果不能讓消費者在看見的那一瞬間就發現是笑話,那它就只是徹頭徹尾的侵權 LG旗下品牌 THE FACE SHOP 與美國MOB公司聯名,推出了一系列印有MOB字樣但排版與花紋極度神似LV經典彩色花紋的氣墊粉餅 。 LG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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