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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戲謔仿作(Parody)侵權?

案例內容

戲謔仿作(Parody):幽默感不是免死金牌。

這是最有市場爭議的部分,也就是我們之前談過的 LV 與 MOB 案。

幽默的代價: 你想玩幽默?可以,但你的笑點必須讓台灣消費者「一眼即察」,且能清楚區分你跟原作沒關係。

如果你一邊玩幽默,一邊在廣告裡大喊「名媛必備」、「值得收藏」,那法官只會認定你是在「搭便車」,而不是在開玩笑。

識別性: 當你的Parody圖樣大到佔了 2/3,商標的識別功能被你搞爛了。

那法律就不會管你什麼藝術表達,只會給你嚴厲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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