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就「虛設公司」而言,法院認為虛設本身沒有實際銷貨或勞務的營業行為,逃漏稅捐罪是「結果犯」,必須真的產生「逃稅結果」
既然公司是虛設的,本來就沒有稅要繳,自然不存在逃漏營業稅的問題。
虛設行號通常是賣發票給別人去抵稅,這屬於「幫助他人逃漏稅」,而不是自己逃漏稅 。
既然公司是虛設的,本來就沒有稅要繳,自然不存在逃漏營業稅的問題。
虛設行號通常是賣發票給別人去抵稅,這屬於「幫助他人逃漏稅」,而不是自己逃漏稅 。
發布:

公司法律議題
發布:
Related

最高法院認為追究董事責任本屬公司職權,少數股東代位訴訟旨在防止監察人怠於行使公權力 。 少數股東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前,必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之 。 此項法定前置程序之立法意旨,在於董事責任與公司權益密切相關,本應依公司法第 213 條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 。 因此,法規必須先賦予公司評估是否對董事…
閱讀全文
最高法院說公司股份受憲法財產權保障,董事會運作必須踐行正當程序 。 現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在於經營與所有分離,股份作為財產權受憲法第15條制度性保障,國家負有落實正當程序的保護義務 。 設置董事會之目的,在於使全體董事能透過參與、互換意見並集思廣益,以正確議決公司業務執行 。 因此,董事會的組成、召集與決…
閱讀全文
最高法院說投保機構發現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之重大事項,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不受公司法第200條等股東會門檻之限制 解任事由不以發生於起訴時之當次任期內為限,只要行為時有裁判解任事由,縱使跨任期、改選換屆,也必須追溯清算以發揮嚇阻功能 公司因故終止上市、上櫃或興櫃,甚至是後續進一步…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