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長趙機構的注意義務程度?

案例內容

一位入住時行動自如的長輩,半夜三點多自行起床如廁,不慎跌倒導致顱內出血,最終不幸離世。

家屬一下質疑機構半夜沒有護理師值班,一下又幻想是不是有其他老人家半夜三點爬起來洗澡導致地板濕滑,甚至指責工作人員沒有貼身陪同如廁。

法院與醫審會的調查錄影畫面與通聯紀錄,認為機構不僅有護理師當班並進行評估,而且長輩剛跌倒時意識完全清楚。

依照輕度頭部外傷的醫療準則,當下持續觀察絕對符合規定。

工作人員也確實密切監測,一發現長輩血壓飆高,立刻叫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處置過程完全沒有延誤。

家屬似乎忘記了,長輩入住時明明是可以自行走動、對答如流的狀態。

長照機構提供的是生活照顧與合理範圍內的安全維護,不是一對一的24小時貼身監控,更不可能將長輩當作犯人般限制其行動自由。

半夜三點多要求工作人員預知長輩要起床並隨侍在側,還要腦補根本不存在的地板積水,這完全是將失去親人的悲痛,不講理地轉嫁在照護人員身上。

面對生老病死與突發意外,沒有人願意看到悲劇發生。

機構的設施設備合法、照護處置與送醫時機符合專業常規,就不容許家屬用情緒勒索與毫無證據的主觀臆測,將盡責的照護人員拖入漫長且折磨的司法泥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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