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非醫用口罩混充醫用口罩指標性案件

案件摘要

一件發生在新冠疫情初期的「非醫用口罩混充醫用口罩」指標性案件 ​ 當時引發社會軒然大波的飛速公司,被查獲從中國進口非醫用口罩,私下改包裝當作自家有許可證的醫用口罩販售 ​ 衛福部祭出鐵腕,直接依行政程序法中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的規定,廢止了飛速公司的兩張醫療器材許可證 ​

案例內容

一件發生在新冠疫情初期的「非醫用口罩混充醫用口罩」指標性案件

當時引發社會軒然大波的飛速公司,被查獲從中國進口非醫用口罩,私下改包裝當作自家有許可證的醫用口罩販售

衛福部祭出鐵腕,直接依行政程序法中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的規定,廢止了飛速公司的兩張醫療器材許可證

一審法官認為,衛福部沒有把查獲的口罩拿去實際檢驗,萬一這些中國的非醫用口罩「實質上符合台灣的醫用標準」呢?如果符合,那就沒有冒充的問題,也不會危害公益。一審甚至質疑衛福部沒有具體舉證這種行為「到底會對防疫造成什麼重大危害」,認為直接廢止許可證違反比例原則

案件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後,迎來了大逆轉 

最高行點出醫療器材管理的法規核心

醫用口罩屬於受嚴格管控的醫療器材,不僅上市前要查驗登記,進口時更面臨嚴格的邊境管制

廠商既然當初是以「非醫用」名義進口,成功規避了醫療器材的嚴苛查驗,事後就絕對不允許擅自「狸貓換太子」當作醫用器材賣

這與口罩「實質上」有沒有達到醫用標準完全是兩回事,法規紅線不容模糊

在疫情最嚴峻、全民對口罩需求極大的時刻,廠商這種偷天換日的行徑,不僅破壞了國家對醫療器材的管理制度,更會徹底摧毀民眾對政府防疫物資的信任、引發社會恐慌

這種行為對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是不言而喻的。衛福部為了防堵防疫破口、維護國民健康,廢止其許可證完全合法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

最終,最高行駁回廠商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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