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用電戶認為電費可能會調漲,訴請撤銷電業許可處分?

案例內容

政府發放離岸風電籌設許可,用電戶可以說未來電費會被轉嫁調漲,要起訴撤銷電業許可處分?

一般民眾不服經濟部核發給六家離岸風電開發商的電業籌設許可等原處分。

原告說政府的遴選作業要點已被監察院指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審查未考量生態。

並主張發展綠能的政策補貼未來勢必透過分攤機制轉嫁給全民,直接導致電價費率飆漲。

用電戶為實質承擔經濟損失的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有權提起撤銷訴訟。

然而法院說原處分所依據的電業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其立法是為了提升國家能源自主、確保整體電力供應穩定,屬於管理國家資源的公益目的。

管制規範沒有保障特定用電戶之電價不得調漲的意旨。

電價上漲僅屬於反射利益的受損。

縱使政府的綠能政策與躉購費率最終確實造成電價波動,導致原告的荷包失血,這也只是全體用電戶在經濟上、事實上有不利益,為反射利益受損,而非實體法所保障的法定權利受侵害。

雖然電業登記規則要求考量環境與安全防護,可能涉及特定鄰近居民的權利保護,但這也與保障用電戶電價不准漲的規範目的不同。

原告不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人,即欠缺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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