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診所老闆與醫師的競業禁止條款大戰

案例內容

診所老闆與醫師的競業禁止條款大戰。

診所與醫師簽約,合約裡夾帶了一條競業禁止條款,規定醫師離職後1年內,方圓5公里內不得執行血液透析業務,否則要賠100萬懲罰性違約金。

醫師離職後在同棟大樓設立新診所,診所老闆立刻提告求償。

儘管合約名稱包裝得再複雜,醫師受僱於診所、依指令服勞務、領取報酬,本質上就是勞動契約。

既然具有人格與經濟上的從屬性,該條款就必須接受民法定型化契約的公平性檢驗。

法院認定這條款根本無效,原因在於範圍過大且必要性不足、缺乏補償機制、顯失公平。

限制區域涵蓋了好幾個行政區,診所卻無法證明這範圍內有什麼必須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老闆想要醫師不跳槽,卻在離職後沒有給予任何補償。

限制醫師的工作權,卻不提供任何合理補償,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條款自始無效。

診所想用懲罰性違約金當作禁錮枷鎖的算盤完全落空。

即便醫師在離職後立刻在附近執業,只要競業禁止條款本身違法,老闆的百萬違約金請求就是一場空。

診所老闆在簽約時,喜歡找些模稜兩可的條文來限制員工,出事了才發現合約根本無法在法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臺北地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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