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受僱醫師轉合夥與競業禁止條款

案例內容

受僱醫師轉合夥與競業禁止條款。

醫師離職自行開業後,診所主張醫師違反僱傭契約的競業禁止與離職條款,醫師則以我已經是合夥人,僱傭契約失效為抗辯,老闆還欠他醫師報酬沒給。

結果,醫師不僅在僱傭契約的履行上被判違約,連帶之前因為假執行從老闆那裡拿走的錢,通通得吐出來。

判決給所有診所經營者的重要教材。

醫師即便入股成為合夥人,並不代表他與診所之間的受僱醫師契約就自動終止。

如果沒有明確的合意廢止條款,或是重新簽署一份涵蓋所有權利義務的新契約,舊合約的違約責任與競業禁止條款,依舊對醫師具有法律拘束力。

診所約定的競業禁止區域僅限制「中山、內湖、士林區」,法院認為此範圍設定有限,且符合醫療商業習慣,並不構成對工作權的不合理限制。

這與某些隨意套用網路範本、限制過廣而被認定無效的條款不同,這份判決顯示只要劃定合理,競業禁止在醫療業是有效的。

醫師入股診所不等於免死金牌,舊合約沒正式終止,依然是老闆手中的法律武器。

很多合夥人以為大家是兄弟,合約簽得隨便,等到拆夥時才發現彼此是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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