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抓到行政機關公文裡的瑕疵能逼機關把許可發下來?

案例內容

只要抓到行政機關公文裡的瑕疵,去法院打官司就能贏,甚至能逼機關把許可發下來?

禾馨檢驗所向國健署申請遺傳疾病檢驗機構資格,結果被打回票。

禾馨不服,主張國健署的審查程序與理由有瑕疵,要求法院直接判命國健署核發許可。

法規明訂檢驗所主持人必須是專任。

主管機關認定專任的標準,是看醫事人員的執業登記在哪。

問題在於依現行法規,醫師的執業登記只能放在診所或醫院等醫療機構,不能登記在醫事檢驗所。

也就是說,這位醫師在法律定義上,根本無法成為該檢驗所的專任主持人。

這牽涉到一個核心觀念:課予義務訴訟。

當你要求法院命令機關發給許可時,法官審查的重點,不是機關當初拒絕的理由寫得多糟,而是你現在到底有沒有實質資格拿到許可。

既然禾馨在最根本的專任資格上就過不了關,代表實體法上本來就沒有權利要求核准。

在這種情況下,就算國健署一開始的否准公文瑕疵再多,法院也絕對不可能判你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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