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

販賣印有「HDMI」商標之播放盒商標法案件

案件摘要

販賣印有「HDMI」商標之播放盒商標法案件 ​ A為B公司負責人,被控於國際電腦展展出印有HDMI商標之產品,且未獲商標權人授權,被控違反商標法 ​ 法院認為A缺乏商標使用意圖 ​ 商品上,「HDMI」字樣係與「Karaoke」、「Wifi」、「FULL HD」等功能性字樣並列,

案例內容

販賣印有「HDMI」商標之播放盒商標法案件

A為B公司負責人,被控於國際電腦展展出印有HDMI商標之產品,且未獲商標權人授權,被控違反商標法

法院認為A缺乏商標使用意圖

商品上,「HDMI」字樣係與「Karaoke」、「Wifi」、「FULL HD」等功能性字樣並列,標示於產品功能插孔旁,顯見A將其作為功能性說明,而非用以表彰商品來源之商標使用

再者A具備「主觀信賴基礎」

A進口前已向廠商查證,廠商並提供美商HDMI公司之授權證明文件

雖文件並非針對特定影音產品的完整授權,但對於非專業技術背景、僅負責銷售之A而言,既已取得外觀合規之證明,即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為具備正當性

不能因A事後未精細查核證書內容,即將其主觀過失直接等同於侵害商標權的「明知」

法院調閱雙方往來郵件,證實A基於互助合作關係協助展示產品,並非實際生產者或設計者

A並無刺探、意圖魚目混珠等不法事證下,基於罪疑唯輕原則,不能僅以產品事後被鑑定為仿冒,就斷定A自始至終具備違法犯罪的動機

這起案件再次證明,在商業活動中,進口商若能建立基礎的查核程序,例如要求供應商提供授權文件並留存往來紀錄,在面對商標侵權指控時,將成為極為關鍵的免責抗辯

反之,若經營者僅憑「便宜行事」的心態,忽略了供應鏈的法律盡職調查,一旦涉訟,即便最終獲判無罪,其經營商譽的損耗與投入的訴訟成本,也早已遠超那點獲利

不要以為只要有原廠授權證書就天下無敵,重點在於證書是否適用於該特定商品及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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