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撤銷訴訟敗訴確定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案例內容

當納稅義務人對核課處分不服,歷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判決確定。

他卻在5年內提出新證據,宣稱原核課處分基礎事實有誤、屬於適用法令錯誤,進而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要求國稅局吐出稅款。究竟法院該如何定性這場重複爭訟?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

新舊訴訟的訴訟標的在結構上並不相同,不能在程序上以不合法直接裁定封殺。

原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是稅捐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否;而納稅義務人後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提起的新訴訟,其訴訟標的是公法上不當得利性質的特別退稅請求權法律關係。

訴訟標的不同,就不能直接套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的重複起訴或既判力條款來程序裁定駁回。

又行政訴訟法第213條明定訴訟標的於確定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既判力)避免先後裁判矛盾,禁止當事人就同一事項重複爭執。

納稅義務人新訴訟所主張的核課處分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其實質核心就是原確定判決早已審核完的稅捐債務關係。

既然原確定判決已經判定國稅局課稅合法,該課稅事實與法律適用就屬於原確定判決意旨範圍。

納稅義務人不得在新的不當得利訴訟中,提出與原確定判決相反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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