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傳承

自書遺囑指定拖延23年才起訴?

Key Takeaway

重點結論

這自書遺囑指定拖延23年才起訴? ​ 被繼承人X於79年死亡,遺有60餘筆土地及補償金 ​ 其自書遺囑將精華土地大比例指定給部分子孫,造成分配極度不均 ​ A受讓另一繼承人之份額,卻消極拖延至102年(過世23年後)才起訴分割遺產,要求分走4/9的精華財產,遭其餘10名家族成員祭

案例內容

這自書遺囑指定拖延23年才起訴?

被繼承人X於79年死亡,遺有60餘筆土地及補償金。

其自書遺囑將精華土地大比例指定給部分子孫,造成分配極度不均。

A受讓另一繼承人之份額,卻消極拖延至102年(過世23年後)才起訴分割遺產,要求分走4/9的精華財產,遭其餘10名家族成員祭出15年消滅時效抗辯。


最高法院說遺囑指定應繼分僅具「債權效力」,罹於15年時效。

遺囑指定分割方法並非於生效時即發生所有權移轉之物權效力。

在履行前遺產仍處於公同共有狀態。

因此,繼承人依遺囑請求履行之權利本質為債權請求權,適用15年消滅時效。

既經其餘繼承人提出時效抗辯,就必須回歸法定應繼分。

另外在公同共有關係解消前,繼承人對個別遺產沒有獨立的應有部分。

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私下將應繼分讓與特定共同繼承人並不生效力。
 

發布:

Related

相關文章/相鄰案例

法院選定特別代理人在繼承事件利益衝突,仍應禁止雙方代理

X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配偶D及未成年子女ABC 。​ D為辦理遺產繼承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因涉及利益衝突,聲請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D之母Y為特別代理人 。​ Y同時代理ABC,與D簽立涉及遺產協議分割及剩餘財產分配協議 。​ 後續被公司依繼承法律關係、公司法及民法規定,請求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交付股票並清…

閱讀全文

生前財產規劃與贈與契約不成立?

本案被A主張祖父生前多次表明欲將祖厝房地贈與給他以安置歷代牌位,他也已經答應,成立口頭贈與契約 。​ 祖父過世後,該房地由A等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 。​ A依據贈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要求叔伯姑姑等全體繼承人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他 。​ 最高法院依代書之證詞,指出祖父在94年間因考慮高達40%的遺產及…

閱讀全文

長輩過世後重啟戰端,主張建物為借名登記?

本案A主張被繼承人X留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850萬元租金債權,說這是長輩借名登記在B名下,應納入遺產重新分配 。​ 法院指出父母為子女預為財產規劃或基於疼愛而興建房屋,在我國社會以贈與為常態 。​ 不能因長輩事後反悔,或長輩曾參與出資監工,就認為改變贈與的意思,解釋為借名登記 。​ 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早在興建…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