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傳承

法院選定特別代理人在繼承事件利益衝突,仍應禁止雙方代理

案件摘要

X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配偶D及未成年子女ABC ​ D為辦理遺產繼承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因涉及利益衝突,聲請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D之母Y為特別代理人 ​ Y同時代理ABC,與D簽立涉及遺產協議分割及剩餘財產分配協議 ​ 後續被公司依繼承法律關係、公司法及民法規定,請求辦理股東名簿

案例內容

X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配偶D及未成年子女ABC

D為辦理遺產繼承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因涉及利益衝突,聲請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D之母Y為特別代理人

Y同時代理ABC,與D簽立涉及遺產協議分割及剩餘財產分配協議

後續被公司依繼承法律關係、公司法及民法規定,請求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交付股票並清償股東往來借款

公司說X名下之股份與借款本質為借名登記,且Y同時代理3名未成年子女簽署協議,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協議應屬效力未定

最高法院認為未成年子女經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106條關於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而遺產分割之協議,於繼承人相互間有利益對立情形,有禁止雙方代理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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