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傳承

生前財產規劃與贈與契約不成立?

案例內容

本案被A主張祖父生前多次表明欲將祖厝房地贈與給他以安置歷代牌位,他也已經答應,成立口頭贈與契約。

祖父過世後,該房地由A等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

A依據贈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要求叔伯姑姑等全體繼承人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他。

最高法院依代書之證詞,指出祖父在94年間因考慮高達40%的遺產及贈與稅,指示代書藉由親屬名義每年贈與110萬元給A,讓A成年後有足夠的金錢購買房地。

但這贈與的是金錢,不是房地。

又證人僅稱「曾聽聞祖父說要給A,A應該有同意」,至於A當時究竟有無答應之具體言行則完全忘記或屬推測之詞。

在未詳查究竟於何時、如何達成意思表示合致,單憑這些片段、推測性的證詞,就認定贈與契約已成立,證據並不充分。

A雖提出100年間在政府機關網站查詢的土地增值稅試算資料,據此主張祖父已有贈與。

但委託代書試算稅額、查詢資料,只是財產處分前之準備程序或動機,在未對特定人正式做出贈與之意思表示前,不具備任何契約上拘束力。

長輩生前曾口頭承諾、曾找代書節稅規劃並不足以認定贈與契約。

家人講好就好?這是是證據不足案件中最常見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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