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選定特別代理人在繼承事件利益衝突,仍應禁止雙方代理
X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配偶D及未成年子女ABC D為辦理遺產繼承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因涉及利益衝突,聲請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D之母Y為特別代理人 Y同時代理ABC,與D簽立涉及遺產協議分割及剩餘財產分配協議 後續被公司依繼承法律關係、公司法及民法規定,請求辦理股東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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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ate Planning
從遺囑、信託、保險與家族治理整理傳承議題,協助家庭提早看見角色、時程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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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遺囑、信託、保險與家族治理整理傳承議題,協助家庭提早看見角色、時程與風險。

X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配偶D及未成年子女ABC D為辦理遺產繼承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因涉及利益衝突,聲請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D之母Y為特別代理人 Y同時代理ABC,與D簽立涉及遺產協議分割及剩餘財產分配協議 後續被公司依繼承法律關係、公司法及民法規定,請求辦理股東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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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A主張祖父生前多次表明欲將祖厝房地贈與給他以安置歷代牌位,他也已經答應,成立口頭贈與契約 祖父過世後,該房地由A等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 A依據贈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要求叔伯姑姑等全體繼承人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他 最高法院依代書之證詞,指出祖父在94年間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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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A主張被繼承人X留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850萬元租金債權,說這是長輩借名登記在B名下,應納入遺產重新分配 法院指出父母為子女預為財產規劃或基於疼愛而興建房屋,在我國社會以贈與為常態 不能因長輩事後反悔,或長輩曾參與出資監工,就認為改變贈與的意思,解釋為借名登記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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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遺產協議大洗牌,土地房屋遭政府徵收分配補償金 被繼承人105年死後留下遺產,長子A之女B(原告)主張,A與兄弟C(被告)、D於106年簽立遺產繼承協議(協議書1)及遺產分割協議(協議書2),約定房地在完成登記後由A取得,A則應分別支付50萬元給C與D 然而土地隨後被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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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已依協議拿了生前分配土地,兄弟在父親過世後,持生前協議書代位請求移轉遺產 最高法院指出依民法第269條規定,利益第三人契約重在第三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當事人有爭執時,應通觀全文並審酌締約過去事實、社會通念,本於經驗法則與誠信原則作全盤觀察,不能單憑字面未明確記載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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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自書遺囑指定拖延23年才起訴? 被繼承人X於79年死亡,遺有60餘筆土地及補償金 其自書遺囑將精華土地大比例指定給部分子孫,造成分配極度不均 A受讓另一繼承人之份額,卻消極拖延至102年(過世23年後)才起訴分割遺產,要求分走4/9的精華財產,遭其餘10名家族成員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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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買下日本不動產往往忽略了跨境繼承涉及的法規衝突與行政成本 繼承人若不提前做好法律與稅務準備,海外遺產恐將「看得到、拿不到」! 當台灣國民在日本留下不動產,依日本與我國規定,法定繼承權一律「適用被繼承人之本國法」,也就是依台灣民法第1138條判斷繼承順位 但在不動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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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配偶符合退休條件但尚未實際退休的既得退休金,究竟算不算婚後財產? 本案源於A與B長年婚姻觸礁,B於基準日99年2月1日遭起訴離婚並被判命給付系爭生活費與故意侵權損賠債權,A據此發動強制執行 B主張對A有219萬元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債權可以主張抵銷,進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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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外國公司設在何處,日本不動產利得一律定性為日本來源所得 若無固定營業場所課26%,設有場所則是35% 想拿英屬維京群島當控股中心,日本與其簽訂的協定根本欠缺股利扣繳優惠,盈餘匯回依然被課20.42%;若想透過香港、新加坡享受10%或5%的協定優惠,更要面臨日本稅局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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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個人名義」直接持有,日本政府針對租金會預先扣繳20.42%的源泉扣繳,事後申報採5%至45%的累進稅率,加計台灣最低稅負制與外國稅額扣抵後,實質稅率在20%至45%(折舊可能更低) 出賣財產,長期讓渡所得的情形,實質稅率為20%,在短期讓渡所得的情形,實質稅率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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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購買高達2.4億元的境外投資型保單,並在確診罹癌後設立境外紙上公司來變更指定受益人,透過多層境外法律架構隱匿資產 被繼承人B於90年至101年間購買3張高達美金800萬境外投資型保單 他在103年底確診罹患惡性肝腫瘤,隨即於104年3月依會計師建議在安圭拉成立紙上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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