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法條沒有明文寫出董事可以查帳?

案件摘要

最高法院說董事職務涵蓋發行新股至聲請破產,資訊完整閱知為決策前提 ​ 依公司法第202條及相關條文規定,董事會掌握發行新股、收買股份、募集公司債等公司核心業務之執行決議 ​ 個別董事為形成決議的成員及基礎,更背負發現重大損害時立即向監察人報告的義務 ​ 要求董事善盡其忠實及善良管

案例內容

最高法院說董事職務涵蓋發行新股至聲請破產,資訊完整閱知為決策前提

依公司法第202條及相關條文規定,董事會掌握發行新股、收買股份、募集公司債等公司核心業務之執行決議

個別董事為形成決議的成員及基礎,更背負發現重大損害時立即向監察人報告的義務

要求董事善盡其忠實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邏必須完整閱知相關資訊為前提

因此,在執行職務之合理及正當目的必要範圍內,董事享有取得公司資訊之權利,公司依法負有提供義務,此乃委任契約之附隨內涵

董事之資訊請求權,在目的、性質與功能上,皆與公司法第210條、第218條及第245條規定的股東、監察人、檢查人簿冊查閱權截然不同,兩者不能類推適用,自無導致權責不分或影響經營安定的疑慮

董事資訊請求權(包含查閱、抄錄及複製)非漫無限制

於具體個案中,必須以董事執行職務之關聯性、查閱之合理性及目的之正當性三者為量尺,與公司營業及股東利益進行嚴格的法益權衡

董事就取得之機密資訊,仍應本於忠實與注意義務合理使用並負保密責任不得為任何不利於公司之脫法背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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