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傳承

女兒依協議拿了生前分配土地卻在老父過世後反悔爭產?

案件摘要

女兒已依協議拿了生前分配土地,兄弟在父親過世後,持生前協議書代位請求移轉遺產 ​ 最高法院指出依民法第269條規定,利益第三人契約重在第三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 當事人有爭執時,應通觀全文並審酌締約過去事實、社會通念,本於經驗法則與誠信原則作全盤觀察,不能單憑字面未明確記載應

案例內容

女兒已依協議拿了生前分配土地,兄弟在父親過世後,持生前協議書代位請求移轉遺產

最高法院指出依民法第269條規定,利益第三人契約重在第三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當事人有爭執時,應通觀全文並審酌締約過去事實、社會通念,本於經驗法則與誠信原則作全盤觀察,不能單憑字面未明確記載應對何人配合過戶就輕率認定不成立

姊妹已依協議書取得特定土地所有權,則協議書明定其對其餘財產不予干涉,無條件配合辦理過戶,如果解圍只對父母承諾而任其繼續繼承其餘遺產,將使該約定形同具文,對放棄特定土地的其餘繼承人兄弟極不公平,違反誠信原則

兄弟交付協議書,父母見證並交由兄弟保管,主要目的極可能就是約定將其餘財產交由兄弟自由分配,而由兄弟出具協議書作為默示表示享有直接請求權之受益表示

想利用你不是契約當事人免責,在已拿走特定財產並破壞生前規劃的情形後,企圖在事後突襲規避過戶義務,不會被法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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