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工程師拿職災病歷,復工後公司一樣動不了我?

案件摘要

A受僱於B公司擔任軟體工程師,於任職期間發生通勤職災,後於110年12 月23日復工 ​ 公司因108至110年度連續遭遇數千萬元至上億元的重大虧損,於A復工後,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准資遣,並於11年 3月發函通知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

案例內容

A受僱於B公司擔任軟體工程師,於任職期間發生通勤職災,後於110年12 月23日復工

公司因108至110年度連續遭遇數千萬元至上億元的重大虧損,於A復工後,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准資遣,並於11年 3月發函通知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

法院說明勞基法第 13 條禁止解僱之規定,僅限於職災醫療期間

A已於110年12月23日正式復工,即代表醫療期間已結束,只要公司符合法定事由,自得依法終止契約

B公司連年虧損金額高達數千萬元至上億元,且在A職災前、後,均持續因業務緊縮與重大虧損進行內部職務調整與去留協商

公司依法報請北市勞動局,並已取得主管機關核准資遣之同意備查函文合法

雖然公司經辦人員在系統通報時,因官方名冊無對應代碼而誤植為勞基法第 13 條但書,但實質上公司始終以「重大虧損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動資遣,不因行政作業瑕疵而影響合法終止之效力。勞動契約既已合法終止,資方即無繼續給付薪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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