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醫生評估職災治療恢復部分工作能力,因開刀未到職可解雇?

案件摘要

A受僱於桃園大眾捷運公司,因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右手粉碎性骨折之職業災害 ​ 公司准假至105年3月4日,並以長庚醫院評估A可於3月7日復工從事電腦文書作業為由,要求其返職 ​ 然而A因傷勢未癒需持續復健,且隨後被排定手術,因而未到班並委託同事請假 ​ 桃捷公司認定其自3月7日起

案例內容

A受僱於桃園大眾捷運公司,因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右手粉碎性骨折之職業災害

公司准假至105年3月4日,並以長庚醫院評估A可於3月7日復工從事電腦文書作業為由,要求其返職

然而A因傷勢未癒需持續復健,且隨後被排定手術,因而未到班並委託同事請假

桃捷公司認定其自3月7日起連續曠工3日,於同年5月發函終止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認為勞工因職業災害致傷害者,在「治療、休養期間」內,雇主本應依法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未到職,在非屬無正當理由而曠工

即使長庚醫院評估A得從事文書庶務,但其隨後至桃園醫院門診即被排定須進行手術、術後需休養6週,可見3月7日當時他仍處於職災醫療期間而無法正常工作

即便醫生說可以做文書,但勞工因職業災害需進行手術及復健治療,而「實際上仍需進行治療」,雇主就不能任意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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