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房價飆漲後,以簽紅單未經公司最終蓋章同意,拒絕依預約價格履約?

案件摘要

A於108年間看中京成建設推出的京城森遠預售案,經多次磋商後,雙方約定以總價1810萬元訂購,並當場簽訂系爭預訂單,交付10萬元定金 ​ 建商事後因房市大漲而反悔拒絕簽訂本約,更在訴訟進行期間的113年間,將該屋一屋二賣,並移轉給第三人 ​ A要求建商賠償已付定金及因建商給付不能

案例內容

A於108年間看中京成建設推出的京城森遠預售案,經多次磋商後,雙方約定以總價1810萬元訂購,並當場簽訂系爭預訂單,交付10萬元定金

建商事後因房市大漲而反悔拒絕簽訂本約,更在訴訟進行期間的113年間,將該屋一屋二賣,並移轉給第三人

A要求建商賠償已付定金及因建商給付不能所導致的2812萬元房地漲價履行利益損失

建商認為預訂單載有「須經公司同意」的約定,且A沒在原訂期日前簽本約,且已提存 22 萬元補償金,等同加倍返還定金,買方沒簽本約前不能請求的漲價損失

法院說明預約與本約同樣都是契約,預約成立後,債務人就負有成立本約之義務

經現場銷售及業務經理證述,預訂單上的價格早已依一般銷售流程回報建商窗口並獲得允許,銷售人員才可當場收受定金

建商內部已同意該價格,買賣預約已有合意

又現場銷售人員B臨時請假,經 A 同意後改期簽約

證人證述B依實務有權限自行排定與改簽約時間,這些都在建商授權範圍內

A未於原期日簽約不可歸責,預訂單並未失效,建商事後將房地轉售他人,就是可歸責於建商給付不能

民法第226條之給付不能,要賠償履行利益,目的在填補債權人若本約如期履行所應獲得利益,要回復應有狀態,必須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市場變動考慮在內

價格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該不動產於起訴時市價已飆漲至4622萬元(房地 4452萬、車位170萬),扣除原預約總價1810萬元,漲價的利益損失高達 2812萬元,建商必須全部賠償

雙方還沒簽正式買賣契約本約,這只是紅單預約,我大不了加倍還你定金?

別把消費者簽的預訂單,當成房價大漲時可以隨意撕毀的廢紙

此外,預訂單載有「須經公司同意」的約定是違反平均地權條例47條之3的規定(現行法,案件發生當時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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