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

特斯拉自動駕駛車禍的刑事責任?

案例內容

A無照駕駛且遇積水未依規定處置致車輛失控橫停,而後方B開啟自動輔助駕駛卻未注意車前狀況自後追撞,兩人過失行為共同導致副駕駛座乘客死亡。

A明知自己未考領駕駛執照,仍於暴雨深夜載著友人行經國道三號南向路段。

行經積水路面時,他未減速慢行,在車輛因積水產生「水漂現象」而行車不穩時,又未能抓緊方向盤維持行進方向,導致車輛失控擦撞中央分隔島後,橫停於內側車道。

雖然A隨即開啟警示燈,但其無照且不當處置水漂的過失,已先使道路處於極度危險之狀態。

緊跟在後的被告 B 所駕駛的車輛,雖然配備有自動輔助駕駛系統,但該系統僅具備輔助功能,駕駛人依法仍須隨時監控路況。

B 疏未注意車前橫停的A車,未做任何煞停準備便自後猛烈追 A車右側,導致 A車副駕駛座的乘客因骨盆股骨骨折、低血容性休克不幸身亡。

法院認為自動駕駛不能免除駕駛人隨時注意車前狀況的注意義務。

開啟了自動輔助駕駛,車子也無法避開所有事故。

在道路交通法規中,科技再先進也只是輔助,駕駛人的注意義務,還是不能有懈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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