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LINE TAXI司機闖紅燈撞死行人、媒台是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摘要

LINE TAXI司機闖紅燈撞死行人、媒台是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 案件的爭議是計程車派遣平台與車行的差異 ​ 死者留下一名中度智能障礙且未成年的兒子,由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代理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司機、管理車輛的國通合作社及派遣平台觔斗雲大車隊連帶賠償 ​ 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

案例內容

LINE TAXI司機闖紅燈撞死行人、媒台是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的爭議是計程車派遣平台與車行的差異

死者留下一名中度智能障礙且未成年的兒子,由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代理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司機、管理車輛的國通合作社及派遣平台觔斗雲大車隊連帶賠償

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其前提是受僱人客觀上為僱用人服勞務並受其監督

核心包括「對價決定權」與「工作支配權」,即勞務對價由僱用人全權決定,且受僱人之工作方式、工作時間與營業範圍,原則上受到僱用人的支配

若缺乏這兩大特徵,且行為人的外觀又不足以使一般人認知其係為特定人服勞務,不能認為是僱用人

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司機屬於傳統客運業之計程車,這類計程車是按計費表自行向乘客收費,這與所有車資完全由平台與消費者意思合致、無法自行跳表計價的多元化計程車完全不同

司機除了接受線上預約派遣,依法仍可自由決定在街頭巡迴攬客、或在招呼站排班,工作時間與工作範圍由其自主支配

法規上已明文規定這類計程車駕駛由客運業(即國通合作社)負完全管理責任,法規管理主體已另有歸屬,不能與平台混為一談

針對客觀上執行職務外觀之認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傳統計程車車身僅強制標示所屬客運業名稱,依法本就無需、亦無標示平台業者名稱

肇事車輛外觀完全只有國通合作社之字樣,未見任何平台標示,道路上的交通參與者完全無從對平台產生任何職務行為之信賴外觀

最終,管理車輛與具備選任監督權能的國通合作社負責,而觔斗雲大車隊僅提供派遣,其與司機是否具備勞務對價與實質管理監督之特徵仍待事實審查,故廢棄發回 

針對客觀上執行職務外觀之認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傳統計程車車身僅強制標示所屬客運業名稱,依法本就無需、亦無標示平台業者名稱

肇事車輛外觀完全只有國通合作社之字樣,未見任何平台標示,道路上的交通參與者完全無從對平台產生任何職務行為之信賴外觀

最終,管理車輛與具備選任監督權能的國通合作社負責,而觔斗雲大車隊僅提供派遣,其與司機是否具備勞務對價與實質管理監督之特徵仍待事實審查,故廢棄發回 

發回後,更審法院認為司機肇事時正接受平台線上派單去載客,且平台藉由司機擴張經濟版圖、享受車資抽成,自當承擔對應的危險控制義務

雙方合約具備強烈從屬性。契約明定司機須依指示開通金流、強制參加訓練、遵守系統規範,違規即遭斷線懲戒;且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平台對司機負有維持服務品質與訓練之法定責任,非單純媒合

計程車標示名稱屬行政管理,本案司機在車內副駕椅背已張貼 LINE TAXI 廣告,客觀上已足使人認知其載客服務與平台業務密切相關,職務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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