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財報不實不一定可以求償

Key Takeaway

重點結論

合邦電子為了美化營收,透過紙上境外公司做出5億多元假進貨,再做出5億多元假銷貨,把虧損包裝成成長。 ​ 243名投資人看到財報買進或續抱。後來檢調搜索,媒體又報導掏空、炒股,股價從8.42元跌到2.42元。 ​ 二審認為財報不實與股價下跌有關,判賠近2000萬元。 ​ 但最高法院說,這樣算太快。 ​ 因為股價

案例內容

合邦電子為了美化營收,透過紙上境外公司做出5億多元假進貨,再做出5億多元假銷貨,把虧損包裝成成長。

243名投資人看到財報買進或續抱。

後來檢調搜索,媒體又報導掏空、炒股,股價從8.42元跌到2.42元。

二審認為財報不實與股價下跌有關,判賠近2000萬元。

但最高法院說,這樣算太快。

因為股價在消息揭露前就已經下跌,搜索、掏空傳聞、炒股與市場波動,也可能共同造成損失。

投資人先前賣股賺到的784萬元要不要扣?

消息揭露後長期不賣,損失擴大是否也有責任?

另一名炒股者到底影響多少?

都必須查清楚。

所以最高法院廢棄判決,發回重算。

財報造假,當然違法。

但損害賠償不是替每一根下跌的K線找一個人買單。

法律要追的,不是誰做錯事。

而是他的錯,究竟造成了多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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