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嘉義赤蘭溪行水區旁遭人傾倒廢鑄砂、生活垃圾及鐵屑,警方調閱監視器後仍找不到棄置者。
環保局因此命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提出清理計畫並負責清除。
河川局抗辯:土地是私人所有,自己只負責河川管理,不是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而且每月都有派員巡查,不應承擔清理責任。
但法院認為,土地雖登記在私人名下,實際上位於行水區及水防道路旁,受水利法嚴格限制,地主無法自由使用,真正具有事實管領力的是河川局。
而且現場只有低矮水泥護欄上的A4告示,附近沒有明顯大型警告牌、圍籬、監視設備或進出管制,車輛可以直接沿水防道路進入傾倒。
單靠每月巡查數次,仍不足以防止非法棄置,已屬重大過失。
法院因此駁回河川局的訴訟,維持清理命令。
找不到丟垃圾的人,不代表沒有人必須清理。
誰實際控制土地,卻明顯沒有做好防護,誰就可能承擔清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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