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內容
欠稅6500多萬,名下卻沒什麼財產。
法院最後准予管收。
這案有一個很精彩的地方。
義務人主張自己根本沒錢。
但法院翻出他以前的刑事案件,發現他當時為了證明自己很有錢,所以不可能詐欺,曾經說自己資產上億元。
還承認用別人的名字買3300多萬的房子,頭期款、貸款都是自己付,甚至給人100萬元借名登記的報酬。
也投資燒肉店、韓式料理,還用別人的名字投資房地產。
結果到了行政執行程序,他改口說以前那些話都是為了打贏刑事官司才講的,其實我沒錢。
法院不買單。
你不能在刑事案件說自己有錢,到了欠稅要被管收時,又說以前都是騙法院的。
而且行政執行的管收不是因為欠錢就把你抓去關。
要因為明明有履行能力卻故意不繳,或隱匿、處分財產,而且已經沒有其他適當執行方法。
這一件法院認為這些條件都成立。
他另外主張自己有心臟病不能管收。
法院認為看守所仍可安排就醫,並非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最後抗告駁回。
有時候訴訟最大的敵人是你自己以前講過的話。
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