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健康檢查把胸部X光異常誤判成正常,兩年後才發現已是第Ⅳ期惡性胸腺瘤,醫院要不要賠?

案例內容

​法院認為要。

病人96年健檢時,胸部X光在主動脈弓、肺動脈窗附近已有疑似異常,但放射科醫師判讀為正常。兩年後病人才因其他症狀到醫院檢查,發現左胸有多發性腫塊,最大達7×6×8.3公分,確診惡性胸腺瘤並已擴散。

馬偕醫院鑑定指出當年X光影像品質足以判讀,異常可能是肺癌或縱膈腔腫瘤,判定正常不符合當時臨床醫療水準。法院因此認定醫師有過失,也認為若當時正確判讀,病人就會進一步檢查,較有機會及早治療,故與存活機率降低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另指出,健康檢查本身就是以預防疾病為目的的診察、診斷,仍屬醫療行為,不會因為只是健檢就降低醫師注意義務。

本案以WHO B1型10年存活率83%計算,認定存活機率減少17%,再計入勞動能力損失及80萬元慰撫金,最後判醫師與醫院連帶賠償198萬6983元。

醫療賠償不一定要等到誤診直接造成死亡。延誤診斷而實質降低病人的生存機會,本身也可能是可賠償的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醫上更㈠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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