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第一次鑑定說應該抽神經,第二次鑑定卻認為當時未必需要,法院最後怎麼判?

案例內容

病人主張牙醫在製作牙冠、牙橋、根管治療及局部麻醉等過程有多項疏失,求償312萬元。其中最有意思的是第26號牙,病人3月25日就診時已有不適,第一次醫審會鑑定認為填補物已非常接近牙髓,應施作根管治療。但第二次鑑定卻認為,當時症狀還不足以認定必須立即抽神經,先以暫時黏劑固定人工牙冠、觀察症狀也屬合理。

法院認為兩次專業鑑定既然對同一問題得出不同結論,反而證明當時並不存在唯一且必須採取的治療方式。尤其根管治療是不可逆處置,醫師依X光、口內檢查及症狀先觀察,之後病人疼痛加劇再進行根管治療,仍屬專業裁量範圍。

法院也認為永久牙冠先以暫時黏劑固定觀察適應情況,是常見臨床作法。之後再永久固定,並無不當。至於病人後來在美國或其他醫院被認為需要重做根管治療,也不能倒推數年前原治療當時一定有過失。

法院因此駁回病人上訴。醫療訴訟鑑定意見不同,不一定代表其中一個一定錯,有時反而反映醫療本來就存在合理的專業裁量空間。

臺灣高院103年度醫上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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