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植牙失敗,不一定就是醫療過失?

案例內容

但如果術前評估不足、植體位置不當,法院也可能直接認定違反醫療常規。

病人因前牙斷裂接受多年拔牙、植牙治療,最後主張多顆牙齒遭不當拔除或植牙失敗。法院逐顆牙齒判斷後,認為11、21、24、46、47號牙的拔牙或植牙處置大致符合常規,但22、25、26號牙則不同。

22號牙在齒槽骨已缺損、補骨後仍立即植牙,之後感染化膿、骨整合失敗;25號牙植體與26號植體距離太近,可能影響齒槽骨血液循環及人工牙冠製作;26號牙則在齒槽骨高度不足情況下植入,術後植體外露又未積極處理,最後脫落。

醫審會鑑定及法院都認定這3顆牙的處置違反醫療常規,且與損害具有因果關係。

但法院也特別指出,即拔即植前是否一定要做CT,醫療實務仍有不同見解,不能只因未做CT或未簽同意書,就直接認定有過失。

法院因此判牙醫賠償27萬8千元;另因醫療契約解除,返還已收醫療費13萬2千元。

這案很適合看醫療訴訟。「植牙失敗=醫師有錯」這是不對的。要拆開看術前評估、手術選擇、術後處置,以及損害能不能和具體疏失連起來。

臺灣高院106年度醫上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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