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牙科切片報告已出現癌前病變,醫師沒有把嚴重性講清楚,後來病人確診第四期口腔癌,就成立刑事醫療過失嗎?

案例內容

法院說還要證明因果關係。

病人因牙痛就醫,第一次切片結果為疣狀上皮增生。醫審會認為這屬口腔癌前病變,若未完整切除,應密切追蹤。法院也認為第一位牙醫雖有告知病理結果及需追蹤,但沒有明確說明癌症風險、追蹤時間及傷口不癒合時應回診,說明義務確有不足。

但刑事責任卡在因果關係。三總醫師證稱病人後來確診的鱗狀細胞癌,依病灶大小推估,第一次就診時很可能已存在。醫師少講了風險,不是造成癌症發生的原因,而且不到1個月病人就再度就醫,也難證明因此延誤到足以構成刑事傷害。

另一位牙醫則被指控看到異常組織卻直接清創,刺激腫瘤惡化。但法院查病歷及助理證詞,認定當天只是夾除血塊、沖洗傷口、給藥,並安排3天後轉口腔外科,不是切除腫瘤;鑑定也指出沒有證據證明單純沖洗會造成癌細胞擴散。

最後兩名牙醫均無罪。

這案很值得注意:違反告知義務,不當然等於刑事醫療過失。即使後來發生重大結果,仍要證明違反義務的行為確實造成或加重傷害。

臺灣高院99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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