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全口重建做了快2年,病人主張牙醫故意刺穿牙根、刮傷舌頭、拖延治療,甚至害自己肝炎惡化成肝硬化,求償300萬元,法院怎麼看?

案例內容

病人從87年起接受22顆牙的全口重建,之後指控牙醫多次磨牙、挖洞、刺傷牙根、刮傷牙齦及舌頭,還故意拖延並加收費用,主張因此造成身心痛苦及肝病惡化。

法院先處理時效病人最晚在89年4月就已知道自己主張的損害及賠償對象,卻到93年11月才提民事訴訟,所以侵權行為的2年時效已經消滅。

至於醫療過失本身,醫審會、牙醫師公會及臺北榮總鑑定都沒有認定牙醫有故意或過失。榮總並指出全口重建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分區、分段製作。本案口內仍有至少4顆牙可維持原本咬合關係及高度,所以採分段治療在學理上並無不妥。其他病歷也只能證明病人的牙齒狀況,無法證明所稱刺傷、刮傷是牙醫造成。

病人另外改主張不當得利,要求返還醫療費,也被法院駁回,因雙方本來就有醫療契約,牙醫收費有法律上原因。

這案很實際,覺得治療「做很久、效果不好」不等於醫療過失。民事醫療訴訟還要同時注意證據、因果關係與請求權時效。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醫上易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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