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母公司合併財報認列子公司鉅額減損,就能把子公司的損害當成自己的損害求償嗎?

案例內容

投保中心說台一國際集團透過從屬公司進行帳外融資及虛偽交易,先位請求兩名被告賠償母公司台一國際21億元。備位則想由台一國際再跨一層,替台一銅業BVI求償12億元。

法院認為直接受損的是從屬公司。即使損失反映在母公司的權益法、投資價值或合併財報,母公司受到的仍是間接損害,不能直接把子公司的損害拿來求償。從屬公司負責人違反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使從屬公司為帳外融資及虛偽交易,縱使從屬公司受有損害也應由從屬公司向其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才對,原告卻主張應否認法人格獨立原則,將從屬公司應得之損害賠償歸由控制公司取得,與公司法第369條之4規定不同。

第369條之4是控制公司利用控制力,使從屬公司從事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經營,應由控制公司賠償從屬公司。重點是賠償應回到真正受損的法人。

本案備位更進一步涉及雙重代位訴訟,投保中心想站在上市母公司的地位,再替非上市的BVI從屬公司提告。

法院認為我國現行法並未承認這套制度,因此也駁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訴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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