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傳承

祖父過世後,父親先繼承,父親之後也死亡,孫子能不能向國稅局調祖父的遺產稅資料?

案例內容

可以,這叫「再轉繼承」。

本案祖父91年死亡,父親106年死亡,孫子後來完成父親就祖父遺產應繼分的補申報,再向國稅局申請祖父的遺產稅免稅證明、財產、所得、贈與、金融遺產及完整卷宗。

國稅局一開始認為孫子不是代位繼承人而拒絕,但訴訟中改認他屬再轉繼承人。
法院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納稅義務人的繼承人可以取得財產、所得、納稅等資料。再轉繼承人也包括在內,因此原則上有權申請祖父的相關稅務資訊。

不過這案最後孫子還是敗訴。因為訴訟期間國稅局已陸續把免稅證明、財產清單、金融遺產、贈與及查詢碼等資料提供。至於要求的遺產稅申報全部卷宗,祖父當年根本沒有申報,是國稅局逕行核定,相關卷宗超過15年保存期限後也已依法銷毀。

所以法院是認為能給的都已經給了,剩下的客觀上不存在,訴訟已沒有權利保護必要。這件也區分了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父親是在祖父死亡後才死亡,孫子承受的是父親已取得的繼承權,不是代替父親直接繼承祖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44號

發布:實質更新:

Related

相關文章/相鄰案例

法院選定特別代理人在繼承事件利益衝突,仍應禁止雙方代理

X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配偶D及未成年子女ABC。 D為辦理遺產繼承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因涉及利益衝突,聲請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D之母Y為特別代理人。 Y同時代理ABC,與D簽立涉及遺產協議分割及剩餘財產分配協議。 後續被公司依繼承法律關係、公司法及民法規定,請求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交付股票並清償股東往來借…

閱讀全文

生前財產規劃與贈與契約不成立?

本案被A主張祖父生前多次表明欲將祖厝房地贈與給他以安置歷代牌位,他也已經答應,成立口頭贈與契約。 祖父過世後,該房地由A等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 A依據贈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要求叔伯姑姑等全體繼承人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他。 最高法院依代書之證詞,指出祖父在94年間因考慮高達40%的遺產及贈與稅,指示…

閱讀全文

長輩過世後重啟戰端,主張建物為借名登記?

本案A主張被繼承人X留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850萬元租金債權,說這是長輩借名登記在B名下,應納入遺產重新分配。 法院指出父母為子女預為財產規劃或基於疼愛而興建房屋,在我國社會以贈與為常態。 不能因長輩事後反悔,或長輩曾參與出資監工,就認為改變贈與的意思,解釋為借名登記。 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早在興建前即由父親贈…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