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同一個老闆開兩家公司一起投標,沒問題嗎?

案例內容

負責人同時實際控制兩家公司,參加核三廠壓縮機限制性招標。第一次分別報價400萬元、416萬元,看似兩家公司競爭,實際上價格都由同一人決定。

被告主張兩家公司都有履約能力,也都是獨立公司,沒有圍標。

最高法院指出關係企業一起投標本身不當然違法。如果各自決策、各自決定價格,仍是真實競爭。但若兩家公司都受同一人掌控,再故意讓其中一家價格略高,製造「形式上有競爭、實質上沒有競爭」的假象,就可能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

本案更關鍵的是「限制性招標」,只有一家投標時,機關可以改採議價,廠商通常還要減價;若有兩家投標,則可能直接比價決標。因此虛增一家自己控制的公司,確實可能改變採購程序與價格競爭結果。

本案前兩次因資格不符、標封連號被抓到,都沒有真正開標成功,因此最後論以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判刑6月。

兩家公司是不是不同法人不是重點,真正關鍵是:價格到底是不是各自獨立決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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