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

健保署認定醫師虛報健保費,法院可以拿「不可閱卷」資料及刑事判決當成認定基礎嗎?

案例內容

不行。

健保署認為診所未實際派醫師至4家照護機構看診,卻取得住民健保卡、自創就醫紀錄申報醫療費,因而終止特約,並對醫師處以1年健保不予支付。

問題在於原審大量引用健保署訪談紀錄、查處資料,但原處分卷6宗中有5宗列為不可閱,法院也沒有把作為判決基礎的重要證據逐一提示給醫師辯論。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使當事人無法對不利證據表示意見,構成突襲裁判。

法院說「公務員製作的訪談紀錄」只能推定文書形式上真正,不代表裡面講的事情就一定是真的。內容是否可信,仍要審查證人是否親自見聞、陳述是否可信,並讓雙方辯論。

另外刑事確定判決只認定其中1家養護中心有詐領情形,原審卻未充分說明其他3家及虛報點數如何成立。

因此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重新調查。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1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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