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當人頭董事之後,想辭就辭得掉嗎?

案例內容

女子因急著貸款,把身分證、印章交給他人,並同意擔任公司「人頭董事」。事後她主張自己沒出資、沒到過公司、也從未參與經營,因此股東及董事關係都不存在。

法院不採。

女子在訴訟及先前偵查中都曾表示,當初確實因貸款而配合他人辦理。公司資料也顯示,她受讓300萬元出資,成為有限公司唯一股東。法院認為即使她沒有實際拿出300萬元、也完全不懂公司經營,都不影響股東身分。而公司只有她一名股東,依公司法第108條,董事必須由股東擔任,因此她同時成為公司董事。

即使她後來寄律師函表示辭任董事,法院仍認為不生效力。

理由是有限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51條,有不得無故辭職的限制。公司只有她一名股東兼董事,如果准她直接辭職,公司將立刻陷入無人執行業務的狀態,連營運、稅務、債權人及交易關係都可能無人處理。

她若真的不願繼續擔任,可以依董事身分進行公司解散、清算,而不是單方面把董事身分丟掉。

所以「只是掛名、沒有實際經營」並不當然等於沒有法律關係;同意當人頭董事後,也可能不是一封辭職函就能脫身。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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