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有限公司股東想把出資額送給配偶,不是簽了贈與契約就有效

案例內容

父親同時是3家家族公司的股東兼唯一董事,生前將名下54萬元、54萬元及162萬元出資額,贈與並讓與再婚配偶。其他子女主張這筆股權移轉根本沒有經過其他股東同意。

法院認為有限公司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間具有較強的人合性。公司法第111條原本就限制出資額轉讓;而本案3家公司章程更明定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轉讓出資。

因此,即使贈與契約確實是本人簽的、意思表示本身也沒有問題,只要未取得章程要求的其他全體股東同意,出資額讓與仍不發生效力。

本案其他股東均表示從未同意這次贈與,法院因此確認贈與契約及出資額讓與行為無效。至於被繼承人當時是否因病欠缺意思能力,法院認為既然已因違反章程而無效,就沒有再判斷必要。

所以有限公司股權移轉,不能只看「有沒有簽約」,還要先看公司法與章程對股東同意門檻怎麼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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