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董事想查公司銀行存摺、會計帳簿,公司可以說「公司法沒寫」就拒絕嗎?

案例內容

持股50%的董事,為查明公司負責人任內有無侵害公司權益,要求查閱公司99年至106年度銀行存摺、會計帳簿、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公司抗辯公司法第210條只規定股東可以查閱特定財務報表、簿冊,並沒有規定董事可以查到這麼細,而且董事是因私人糾紛挾怨報復。

最高法院認為,董事不只是開董事會投票而已。

董事依公司法負有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發現公司可能受重大損害時,還要向監察人報告。如果連公司帳務及資金流向都不能看,要怎麼監督公司、作成正確決策?

但也不是董事想看什麼就看什麼。查閱資料仍須與董事職務有關,具有正當、合理目的;取得資訊後也負有忠實、注意及保密義務。

反過來,公司如果要拒絕,就應證明資料與董事職務無關、已無必要,或董事具有不正當目的。

本案公司未能證明拒絕提供的正當理由,董事請求查閱相關會計帳簿及憑證應屬合法。

要求董事負監督責任,就不能同時不讓他看監督所需要的資料。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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