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董事長沒有替自己拿錢,只是故意不照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事務,也可能成立違背善良風俗的侵權行為嗎?

案例內容

威秀影城因免費優待票要不要計入與片商拆帳發生爭議,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採特定法律意見,由董事長、總經理、財務長共同與主要片商協商。

但時任董事長A不支持決議,還另外發函給片商,導致原本已有每票補貼30元共識的片商重新談判,最後多家公司改按每票130元和解,威秀主張因此多支出數千萬元。

二審認為A違反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忠實義務與善管義務,判賠720萬元,但認為還不到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違背善良風俗的侵權程度。

最高法院不認同這樣直接排除。董事長是公司代表,忠實義務本身帶有高度信賴與忠誠要求。如果行為已屬高度違反誠信,造成損害,就可能同時構成以違背善良風俗方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

因此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要求再調查A的行為是否已達高度違反誠信,以及法人股東是否可能依民法第28條、僱用人責任負連帶責任。

董事違反忠實義務,不一定只停留在公司法內部責任。情節嚴重時,也可能跨到侵權責任。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93號

發布:實質更新:

Related

相關文章/相鄰案例

監察人委任關經判決認定不存在,股東喪失代位訴訟實施權?

最高法院認為追究董事責任本屬公司職權,少數股東代位訴訟旨在防止監察人怠於行使公權力。 少數股東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前,必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之。 此項法定前置程序之立法意旨,在於董事責任與公司權益密切相關,本應依公司法第 213 條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 因此,法規必須先賦予公司評估是否對董事起訴機會,唯…

閱讀全文

董事會程序爭議是否導致決議無效? ​

最高法院說公司股份受憲法財產權保障,董事會運作必須踐行正當程序。 現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在於經營與所有分離,股份作為財產權受憲法第15條制度性保障,國家負有落實正當程序的保護義務。 設置董事會之目的,在於使全體董事能透過參與、互換意見並集思廣益,以正確議決公司業務執行。 因此,董事會的組成、召集與決議,唯有在踐…

閱讀全文

以下市、下櫃脫免董監事被解任?

最高法院說投保機構發現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之重大事項,得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不受公司法第200條等股東會門檻之限制。 解任事由不以發生於起訴時之當次任期內為限,只要行為時有裁判解任事由,縱使跨任期、改選換屆,也必須追溯清算以發揮嚇阻功能。 公司因故終止上市、上櫃或興櫃,甚至是後續進…

閱讀全文
電話LINE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