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公司減資99.9999%,只剩4股,竟然被法院判決無效?

案例內容

公司為了彌補虧損,股東會決議把實收資本額從3968萬元,減到只剩40元。 也就是只剩4股。結果公司原本有116名股東,減資後除了兩個大股東以外,其餘114名股東因為剩下的股份不足1股,只能拿現金,全部喪失股東身分。
但法院發現公司當時其實還有約3953萬元的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如果先拿這些公積填補本次3967萬元的虧損,實際只需要再減資約14萬6000元,不必把公司減到只剩4股。

公司的簽證會計師也曾建議應該先用公積填補虧損,不足部分才減資,才不會損害股東權益。

公司卻沒有這樣做。

而法院認為掌控公司的大股東與兩家主要股東間具有實質控制關係。

結果就是多數股東留下,其他114名小股東全部被排除。

法院因此認為,這已不是單純的財務安排。

多數股東不能利用表決權,讓自己繼續當股東,卻把少數股東全部「減資減掉」。

如果因此實質剝奪少數股東權利,讓大股東取得不成比例的利益,就可能違反誠信原則及股東平等原則。

最後判決減資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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