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審計委員會只剩一人,可以自己開會、自己表決嗎?

案例內容

泰山要處理兩筆重大交易,36億元投資街口金融科技、9.27億元增建包裝水廠。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重大資產交易要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再送董事會。若沒通過,則要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月20日審計委員會中斷,兩案還沒討論,5月4日原召集人又辭職。5月5日下午3點,公司通知兩名獨立董事,下午4點要續行會議。

一名獨董認為程序違法,拒絕參加。最後只剩一名獨董自己開會、自己表決,兩案都投贊成。

法院認為審計委員會是合議制。原會議未決議延期,也沒有合法召集人,開會前一小時才通知,又未重新提供資料,程序有重大瑕疵。

董事會也一樣。下午3點才通知,下午5點要續行原本沒開成的董事會,3名董事抗議後拒絕參加,剩4名董事通過兩案。

但審計委員會既未合法通過,就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4票不夠。

法院因此判決兩案決議均無效。

法律要求合議,不是找一個人來按同意鍵。

一個人自己開會、自己表決,那不叫審計委員會,比較像個人投票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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