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少數股東懷疑公司帳有問題,但公司說財報不是已經給你了嗎?

案例內容

這樣還能不能請法院派會計師進來查帳?

股東懷疑公司增資時,部分股東可能以公司資金墊付股款。另外,公司曾以250萬元與另一名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最後該股東240萬元出資額卻由另外3名股東各承受80萬元,究竟真正出錢買股份的是公司還是個人,金流並不清楚。

公司成立後長期未依法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交由股東承認,股東數度要求提供帳務資料也未獲完整回應,董事甚至因此遭主管機關裁罰5萬元。

法院指出公司法第245條的檢查人制度,本來就是為了讓少數股東蒐集不法證據、查明關係人交易及利益輸送。股東只要符合持股1%、持續6個月以上,並提出具體理由、事證及必要性,又不是單純為了干擾公司經營,原則上就可以聲請。

公司即使已提供部分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也不代表檢查就沒有必要。主管機關已經裁罰,也不能取代法院選派檢查人的司法監督。

最後法院直接選派會計師,檢查公司107年至111年度的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當你已提出合理疑點,法律就給你一個查帳的工具。

臺北地院111年度司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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