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公司減資可以減到只剩10股,讓幾乎所有小股東都變成「畸零股」,最後喪失表決權嗎?

案例內容

不能只看形式上是否按比例減資,還要審查有沒有正當性。

臺灣商務印書館原有30萬股,股東會決議減資到只剩10股,幅度高達99.996%。減資前除一名大股東外,其餘股東幾乎都不到3萬股,減資後自然不足1股;公司並規定,無法自行拼湊成1股的畸零股,一律按面額10元折現,再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二審認,按比例減資本身有效,但強制收購畸零股會讓小股東喪失股東身分,而且公司每股淨值早已超過300元,卻只按10元面額收回,因此判這部分無效。

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表決權是股東固有權,如果減資實質上讓絕大多數股東無法行使表決權,公司就必須證明這項決議確有經營上的必要,而且公司因此取得的利益,明顯大於小股東喪失表決權的損害,符合比例原則。

本案董事會資料還顯示,減資目的可能是排除大陸股東及員工認股股東,讓原始股東獨享資產,因此最高法院認為減資本身是否正當仍有疑問,連同強制收購部分一併廢棄發回。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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