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股東會明明有開,也真的有人投票,決議根本沒有成立?

案例內容

公司要出售主要營業財產,依公司法第185條及章程,必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再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司總股數360萬股,但實際出席只有231萬股,約64.17%,沒有達到三分之二,卻仍作成追認出售不動產的決議。

最高法院指出股東會決議本質上是多數股東平行、協同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果法律明文要求一定比例股份必須出席,這個出席門檻本身就是決議的「成立要件」。欠缺這個要件,問題就不只是程序有瑕疵,而是法律上根本不能認為決議已經成立。

不是所有股東會瑕疵都只能走30日撤銷訴訟。出席股數連法定成立門檻都沒有達到時,從一開始就沒有一個有效成立的決議存在。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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