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財報有瑕疵,股東會承認財報的決議就一定無效嗎?

案例內容

公司實收資本超過3000萬元,股東會通過112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股東主張,查核簽證財報的會計師,並沒有經董事會依法決議委任,而且財報對商業會計法要求的部分事項,也沒有作必要附註揭露,因此股東會決議應屬無效。

但二審認為這些問題就算存在,主要也是發生在會計師委任程序或財報編製、揭露階段,和股東會決議內容本身是否違法不是同一件事,因此決議仍然有效。

最高法院另外特別指出判斷股東會決議是否無效,重點在於決議內容本身是否違反強行法規、股東平等、股東有限責任、股份轉讓自由,或侵害股東固有權、背於公序良俗。

前置程序或準備行為有瑕疵,不代表股東會決議內容當然無效。公司法第191條真正要看的,還是決議本身有沒有踩到無效紅線。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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