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股東會召集通知漏掉重大交易的詳細內容,決議要撤銷嗎?

案例內容

生元製藥只有兩筆主要不動產,其中延平北路大樓後來以1億7500萬元出售,約占公司整體財產近3成,租金收益也約占30%。股東會通知雖有寫大樓出售案,卻沒有附買賣條件或主要內容,形式上確實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

二審原本因此撤銷決議,但最高法院認為不能只看到「重大事項+通知不完整」就直接撤銷。公司法第189條之1還要求法院判斷違法是否重大、是否足以影響決議結果。即使是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的重大事項,也不能跳過這一步。

案件發回後,高等法院認定,所有股東早在數年前就知道大樓可能出售,反對股東甚至在會前已要求公司收買股份。股東會當天全體股東出席,表決結果為134萬股贊成、66萬股反對,贊成方本身已超過法定門檻。

通知雖違法,但瑕疵不重大,且不影響決議結果,依第189條之1駁回撤銷請求。

股東會程序違法,不代表決議一定撤銷。法院還要問,瑕疵到底有沒有真正影響股東參與權或表決結果。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19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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