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董事會只開3分鐘,其他人到場時已經散會,這種決議是效力?

案例內容

決議存在,但無效。

主人廣播電台110年3月16日上午9時召開董事會,4名董事在會議室內,由A宣布開會、說明兩項議案、逐一詢問其他3人意見,全部表示同意,接著宣布散會,全程約3分鐘。其他股東、董事到場時會議已結束,因此主張根本沒開會。

法院勘驗錄影後認為雖然時間極短,但確實有宣布開會、討論議案、徵詢意見及宣布散會,因此不能說決議不存在。

但問題出在召集人資格。

公司章程規定,董事必須從股東中選任。A當時不是股東,因此先前股東會選他當董事的決議違反章程而無效。之後董事會選他當董事長,又因出席人數不足法定門檻而無效。

既然他根本不是合法董事長,就沒有召集董事會的權限。因此這次董事會雖然真的有開,但由無召集權人召集,違反公司法第203條之1,全部決議仍屬無效。

真的有開會、有表決,就可能已經成立。但召集人沒有資格,成立後的決議仍可能因程序違法而無效。

高雄高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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