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董事會沒有通知監察人出席,董事會決議無效,那依這個決議召開的股東會,也會跟著不成立或無效嗎?

案例內容

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及召集股東會,卻完全沒有通知監察人列席。最高法院指出,監察人列席董事會的目的,不只是有沒有表決權,而是讓監察人以客觀、監督立場了解公司經營狀況,並提供不同意見。因此,違反公司法第204條、第218條之2,沒有通知監察人就直接開會作成決議,董事會決議應屬無效。

但這個無效董事會決議後來真的拿去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是不是也不存在?

最高法院認為不一樣。董事會雖然無效,但客觀上仍有董事會決議的外觀,公司也是依此召集股東會,和完全沒有召集權的人擅自開股東會不同。因此後面的股東會決議只是召集程序違法,屬公司法第189條的撤銷問題。

而本案股東實際出席、參與表決,沒有當場異議,之後還領取盈餘,董監事也已就任。最高法院因此認為瑕疵並不重大,也沒有影響決議結果,依第189條之1,不必撤銷。

前置董事會無效,不代表後面的股東會當然不成立。有召集外觀時,可能只是可撤銷的程序瑕疵。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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