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議題

董事跟公司做交易,公司可以先開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指定另一名董事代表公司簽約嗎?

案例內容

榮剛材料的董事長A,以每股15元、總價7000萬5000元向公司買進金耘鋼鐵466萬7000股。交易雖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但公司不是由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代表,而是另外授權一名董事B代表公司與董事長簽約。

二審認為公司法第223條不是強行規定,公司既然事前同意並授權,交易就有效。

最高法院否定這個見解。第223條的目的就是董事與公司交易時,避免董事彼此基於同事情誼犧牲公司利益,因此法律特別把公司代表權交給監督機關。設有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則由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行使相關權限。

因此,這項代表權不能再授權給另一名董事。即使審計委員會事前同意,也不能把原本無權代表的董事變成合法代表人。

至於法律效果,最高法院認為應類推無權代理。事前許諾不能使交易直接生效,但公司事後承認,仍可能使交易發生效力。

監督者的代表權,不能繞一圈再交回董事。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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